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11-05 点击:6511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为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成人教育、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2.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所学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含)以上。
3.毕业设计(论文)参加论文答辩,且成绩在良好以上(含良好)。
4.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组织的第二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二条要获得学士学位,本人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者,经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位办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方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因违犯纪律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考试作弊者。
第四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应在毕业时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
2.各教学点(函授站)须对学生本人填写的《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成人教育学院,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位办审核。
3.学校学位办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成人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