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成人教育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学,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注册
第七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应在教学点(函授站)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学院或教学点(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应提前向学院或各教学点(函授站)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无特殊原因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要求对其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注册并取得学籍。凡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须按时到教学点(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教学点(函授站)工作人员在成教平台上为学生进行注册。规定时间内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高中起点专科和大专起点本科学生的修业年限均为2.5~5年,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的修业年限为5年~8年。
第十一条 凡经注册的学生,由学院建立学籍档案(档案包括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在校期间奖罚材料等),并按要求上报北京市教委电子注册。学生毕业时,学籍档案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各门课程的学习,经考核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可以申请参加缓考。除特殊情况外,缓考者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课程成绩按正常考试方式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须通过补考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成绩的记载
一、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及格。
二、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按照一定的合成比例组成,计算方法如下:
总评成绩=平时成绩(20~40%)+期末考核成绩(80~60%)
平时成绩:平时作业(在线或纸质)、面授考勤、设计、实验、论坛及其他环节。
期末考核成绩:集中考试(开卷或闭卷)、课程设计、课程论文、模拟实验、在线考试等。
三、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等综合性考核,采用评阅、答辩等方式进行,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分方法,换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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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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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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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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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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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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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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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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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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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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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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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记载;经批准缓考者,成绩按正常考试方式计算。
五、免修课程成绩按“免修”记载。
第十六条 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第三节 重修的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允许重修,重修者参加下一级同专业同课程统一组织的考试补考。
第十八条 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以补考或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重修课程的成绩管理与正常开设课程相同,重修成绩在记载中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九条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将不能进行重修,学生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时,成绩按最高一次记载。
第四节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如因特殊原因,经学院认可不转学则无法完成学业者,由本人向教学点(函授站)提出申请,经教学点(函授站)、学院审核通过后,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新生注册后,如在学习过程中不转专业则无法进行学习者,可在第一学期,向所属教学点(函授站)提出申请,教学点(函授站)、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后其符合所转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成绩予以承认,学习期限自入学时计算不得延长。(详细规定见《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成人教育学院转学、转专业、转教学站点管理办法》)
第五节 休学、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1、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需休学治疗或不能坚持学习者;
2、因公出差经工作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中断学习者;
3、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详细规定见《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成人教育学院休学、复学规定》)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下列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应予以退学:
1、健康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
2、无法参加考试者。
3、确感学习困难,无法完成学业者。
4、学生超过最长学习期限未能完成学习课程的,取消学籍。通过的课程发给课程成绩单。
(详细规定见《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成人教育学院退学规定》)
第六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四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该专业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以发证时间为准。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但未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者,准予结业,发给该专业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取得所学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的条件者,授予其专业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不包括未经学校批准的退学者,限期退学、开除学籍者)中断学习,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一年或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且所学课程没有全部考试成绩合格,按肄业处理,并出具学生己修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方可毕业,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不予以毕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所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均属一次性证件,学生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原始证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可授予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详见《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成人教育学院优秀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成人教育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三十条 学生违犯国家法令、学校纪律或有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认错的态度,由学校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各类奖励和处分均记入本人档案,并通报学生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院有责任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三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文件的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矛盾,以国家有关文件为准。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